ddcindy 发表于 2009-5-6 17:09:00

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

各位,请问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有相关政策吗?各个企业都是如何设定的?

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5-6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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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根据:<BR>1、根据本地区病假工资规定<BR>2、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最低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BR>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BR>第十六条&nbsp;&nbsp;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BR>&nbsp; &nbsp; 第十七条&nbsp;&nbsp;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BR>第十八条&nbsp;&nbsp;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BR><BR>注意:如果企业只根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病假工资,没有参考《劳动保险条例草案》或者本地区病假工资规定的,也是违法的。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5-6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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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参照各地工资支付条例。

ddcindy 发表于 2009-5-6 1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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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刚才忘记写了,是北京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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