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meng1028 发表于 2009-5-15 15:59:00

请专家帮帮忙!!谢谢

以下为两道选修课的作业题,因为本人不太清楚劳动法,所以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BR>1.马小姐通过五年的自学,终于取得了日语大学本科学历。 <BR>一天,她发天现某中日合资公司欲招一名日语翻译,便前去应聘,经考试合格,被录用,并与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公司若发现马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按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BR>马小姐先是被公司安排给一位日方副总经理作翻译,由于她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这位日方副总的不满。因此,后来她被调到公关部,做起了资料翻译工作。 <BR>一个月后,马小姐因患胃溃疡病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当她出院上班时,公司见此时马小姐的试用期,还差半个月就将届满,于是作出决定:由于马小姐在翻译工作中出现过差错,又休了一个月病假,现试用期将要届满,可马小姐的翻译水平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因此决定,将马小姐的试用期延长3个月。 <BR>马小姐对公司的决定十分不满。她认为,公司既然在3个月内未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说明她能胜任工作,没有道理再延长她的试用期。 <BR>她把自己的观点向公司人事部作了反映。人事部经理给她的答复是:“我们会把你的意见汇报给公司领导,等领导研究并作出决定后,我们再通知你。你先安心继续工作吧。” <BR>马小姐又工作了将近一个月,也未得到人事部的回复,便打电话向人事部催问,人事部回答:“你的意见,我们已经反映给了公司领导。可领导最近很忙,一直没有时间研究。”马小姐放下电话,心里暗想:“反正按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已经过了,到了月底,只要公司不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发给我工资,我就找部经理去说理。” <BR>可不幸的是,第二天马小姐的胃溃疡病又犯了,医生给她开了一周的病假。就在她在家休病假时,公司作出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她的业务水平和身体素质在试用期间,未满足公司的要求。在给她延长了试用期以后,她的表现仍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要求。 <BR>请问: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5分)为什么?(15分) <BR><BR>2.北京某糕点厂迎接国庆节特地生产了许多特色糕点,结果想不到销售状况异常的好,以至于货品很快销售一空。国庆节那天,厂里急召10名工人回厂,暂停休假,加工糕点。 <BR>财务经理向厂长指出,这种情况应支付给这10名工人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作为加班工资。厂长得意的笑了:“你以为我不懂劳动法?他们在休息时间被我叫来上班,我给他们安排个补休,不就万事大吉了?什么加班工资,免了免了!” <BR>果然这10名职工在此之后,被安排多休息了一天,他们觉得厂长还真体贴,关心他们,结果到了月末领工资的时候,他们发现工资里并没有他们原先预想的加班工资,以为会分开发,但过了几天也不见动静,便一齐前往财务部,询问加班工资一事,财务经理便把厂长早已吩咐的话说了一遍:“由于事后给你们安排了补休,这一天的加班工资就不能再发给你们了。”这l0人还将信将疑,财务继续说道:“不信的话,你们自己回去看看劳动法,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呢,安排补休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BR>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5分)为什么? <BR>

day day up! 发表于 2009-5-15 17:21:00

回复:请专家帮帮忙!!谢谢

回答第二题: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劳动法中所指的补休是在 休息日 安排工作而无法倒休的,给予不低于200%的工资,是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

非常人贩 发表于 2009-5-15 17:24:00

回复:请专家帮帮忙!!谢谢

案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公司延长马小姐试用期是不合法的。而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时,用人单位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对。
案例二: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才可以补休冲抵加班费,平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均不能以补休来冲抵加班费。因此该企业做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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