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
<SPAN style="COLOR: #cc0000; LINE-HEIGHT: 1.8em">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SPAN><WBR> <BR>人社厅函〔2009〕149号 <BR>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BR>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BR>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BR>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BR>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BR>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BR>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BR>(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BR>回复: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
这个带薪年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有很多问题,只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真的很难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哦。回复: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
有谁知道这个连续的概念是怎么样的?是要一天不断的上班呢还是可以中断几个月的?回复 3F 管水 的帖子
劳动部没有本条款的具体解释,只引用广东省的解释,仅做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一年年假最新解释
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职工年休假制度”一些有争议问题作了明确。其中,新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作时间可与原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假。
按照我国职工年休假制度,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到底是指在现用人单位要干满1年才能休,还是可与原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对此各地有不同的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解释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进一步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如果符合上述“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新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休多少天?
昨天,广州市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按有关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比如,某员工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了6个月,进入新单位后又连续工作了6个月,则该员工符合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要求,可享受带薪假。但如此时提出休年假,则当年可休的天数就只能按6个月来折算。
带薪年假能休多少天
按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回复: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
制度中的有些条款确实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应及时给出相关的解释说明:)回复: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
有北京的相关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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