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解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日期
情况一:07年8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到今年8月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日期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还是从合同日期起算?情况二:公司经营情况不好,经由双方协商,解除部分剩余人员劳动合同,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日期应该从合同日期起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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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支付1.5个前12个月平均工资。2.解除:从进入本公司开始计算,假如是07年8月入职,应支付1+1.5个月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080101为中点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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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1.1日起算2、按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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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中,如果现在公司续签(2009-8----2010-8),那么到2010年8月时,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公司就没有选择权了吧(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08年前签订的算吗? )回复:合同终止、解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日期
08年之前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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