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ly25 发表于 2009-6-17 13:01:00

请高人指点

请高人指点:
有女员工03年就入职公司;
08年4月原旧合同到期;
08年5月公司与其重新签署一份三年劳动合同至2011年,
现公司要提前结束期劳动关系,现月薪金5000元。按国家规定公司需支付她多少赔偿金。

PS:该员工07年生BB后,还有一个多月的产假未休就回公司上班(三年前的事,好多当事人都离开的,老板也不记得她为何会提前回公司上班故无法追索),那公司是否应补这07年当时她未休产假的月薪金。该如何补?
谢谢!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6-18 10:46:00

回复:请高人指点

1.支付多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看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2.产假未休完上班的问题。如果是单位要求其提前上班,则应该给与相应补偿。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上班,可以视作其放弃权利。

anly25 发表于 2009-6-18 14:05:00

回复:请高人指点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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