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对作废年假补偿
<P>A职工07年入职,09年7月离职,该员工08年度未休一天年假(10天),但是员工手册上有写名,如果当年年假未休则当年年假作废,有职工的签收单,且该签收单上有写明,我已明白并了解员工手册的所有内容。</P><P>现在职工要离职,跟我们要08年为休年假的补偿,请问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需要如何支付谢谢<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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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虽然公司员工手册中有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将应休而未休的部分补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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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制度和年假的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应该支持员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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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办法作为参考员工在签收公司制度时,写明:对相关法律制度或条款已经明确,同意按公司的制度执行,企业制度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愿意自动放弃相关法定福利。
这样做虽然也可能导致规定无效,但有相关案例印证有胜算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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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不正确。关键是年假管理没做好。
如果有安排员工休年假,而员工没休的证据,才可以不支付补偿。
如果拒绝支付补偿,将会罚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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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300%,公司员工手册条款与带薪年休假条例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回复:员工要求对作废年假补偿
公司管理的问题,如果有员工没有休完年假,应该进行提醒,免得以后争议。但我对此事的看法觉得公司应该有可能翻案,公司可以举出员工休其他假期的证据,来证明员工是有意不休年假而不是公司不让其休假。公司要注意这件事情的处理方式,因为估计还有一堆其他没有休完年假的看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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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公司已经在员工在职期间曾经安排员工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相当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1、公司尽到安排的义务;
2、员工书面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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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还是管理上出了问题,如果事先告知员工,年休假只能本年度享受,不可累积到下年度,公司可根绝生产经营情况集中安排或零散安排年假时间。公司安排年假,员工不休者,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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