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fang_8888 发表于 2009-7-12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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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然有权利随时办理交接,但是公司无权单方面提前辞退员工,否则应付相应的工资作为补偿.
辞职申请属于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但是任何申请或任何合同都有生效时间,申请中既然注明"申请9月10日辞职",显然根据申请内容应认定9月10为生效时间.(其实这里应当为离职时间,要不申请人只能10月10日离开公司了.)
辞职日期的认定,我还是认为应该主要以辞职申请邮件中的内容为准,如果邮件中没写辞职日期,那可以默认为发邮件日期为辞职日期,离职日期为30天后.但是如果申请中写了几号辞职,那就应当以写的为准,而不是以发邮件的日期为准.打个比方,我写了封邮件,标题为"辞职申请",但是内容只有"我不辞职"几个字,其它任何东西都没有,那么这到底算不算是一封有效的辞职申请呢?根据内容判断,显然不是!没有人会脑残到认为这个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辞职吧.再比如,我和张三签了个合同写道"同意卖房子给张三",这里没有写什么时间卖,那么要么认定这个合同无效,要么就默认以合同签定之日为卖的时间.但是如果我签的合同内容是:"我同意某年某月某日卖房子给张三",那么显然这个某年某月某日为卖房子日期,而不是签合同的那个时间.辞职申请也是类似道理.

shineshow 发表于 2009-7-17 15:23:00

回复:辞职申请上约定辞职日期(两个月后)行吗?

学习了!

姬轩 发表于 2009-7-18 13:04:00

回复:辞职申请上约定辞职日期(两个月后)行吗?

自公司收到你辞呈之后的30天以后..公司就有权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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