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争议!
<P>一员工1997年5月进厂,我司在她进厂时到1999年底只交纳了5个月的社保,在2000年至今我司都为其交纳了社保,现在其要求我司补交1997年5月到1999年12月,27个月的社保,我司该如何应对?</P><P>1.我司可否不补交社保?</P>
<P>2.其是否能以我司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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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咨询律师吧!</P><P>最新的法律应该不适用你们的这个劳动纠纷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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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证明那段时间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欠缴,社保稽核一般是继续追缴。对于依据社保缴纳违法,员工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先前仲裁是支持的。
但根据最近的北京高院和劳动部门精神,只有在公司没有为员工建户的情况下,员工才能依据社保缴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我说的是目前北京的实际司法情况!!如果是外地,可能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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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根据当地的社保政策2、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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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地社保机构说能补缴的话是可以补缴的。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的条件。回复 5F cowboykiki 的帖子
是否一定要补交!?!回复:关于社保争议!
需要补交,而且有很大一笔滞纳金回复:关于社保争议!
现在因为社保没有足够缴纳,要求补偿金,在上海也是不被支持的。回复:关于社保争议!
我的情况也跟楼主说的前部分一样,07年入职的,08年下半年才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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