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7-14 09:21:00

分支机构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吗?

<P>一外资企业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手续及营业执照,但国外总公司有授权分支机构与旗下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BR><BR>1、员工应将分公司设为被告还是总公司?<BR><BR>2、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员工有独立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吗?<BR><BR>3、分公司有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P>

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7-14 17:24:00

回复:分支机构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吗?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产生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不符合用工主体的非法雇佣问题。
比如合同法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其忽略了另一种情况,即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虽然其未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营业执照,但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者委托,这些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有独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以上提到的非法用工行为,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虽然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上级单位代其承担相关责任。所以在之后产生的事实条例第4条对这种情况做了很好的补充,所以本案不属于非法用工,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经过总公司的授权和委托,分公司有权利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合同,即使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
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 发表于 2009-7-14 21:49:00

回复:分支机构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吗?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用工应通过涉外就业服务机构招用中国雇员。否则双方是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凭借先前的约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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