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员工补偿问题。。。。
为了事情清楚点,我讲述下背景。A外资公司成立于1996年,法人代表:mike,员工人数约200人
B外资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mike,员工人数约50人
两间公司同一法人代表,均有独立的组织结构系统,但财务、采购及HR部门的经理是相同的。
2009年初,A公司将于原厂址搬至30公里远的新建厂区(B公司已于2008年底搬迁完毕),新建厂区AB公司共用。
公司目前举措:现正进行“注销A公司”的系列工作,所有A公司资产及设备将搬至新厂区,资产和设备将改为B公司拥有,所有A公司员工也将至新厂区上班,改为B公司员工,工龄及待遇福利等完全不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等也无变化。
目前存在问题:
(1) A公司员工的合同如何处理?可以用何种方式转至B公司?
(2) “公司合并”就可以转合同,但“注销”,是否真的就只能是赔偿员工了?
请各位前辈指导,谢谢!
回复:公司注销,员工补偿问题。。。。的个人看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贵公司的这种整合,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在实务中,可能有员工不愿意到B公司(因为工作地点变化造成自己的不便等),那么因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引起的,应该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合同。
回复:公司注销,员工补偿问题。。。。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处理,如不行就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条处理。回复: 公司注销,员工补偿问题。。。。
<P>谢谢楼上两位。<IMG alt="" src="http://bbs.chinahrd.net/editor/images/smilies/default/13.gif" border=0 smiliecode=":D">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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