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
<P>一周前公司女职工因违反公司规定在外兼职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一周后女职工以她已怀孕38天为由提出公司不能与她解除合同。HR答复:“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应用是有前提的,员工擅自在外兼职,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HR的做法对吗?</P>回复:关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
女职工即使在“三期”内,严重违纪也是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没错。但是公司将“在外兼职”定性为严重违纪并解除合同的话,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就有所冲突了,或者说是严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要证明“造成损失”或是“拒不改正”,否则有风险的!回复:关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
我就这个问题咨询过一些律师,得到的答复跟楼上说的有些区别:如果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禁止兼职的条款,并将破坏这一条款定义为严重违纪,是可以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虽然从法律上给与了劳动者一定的兼职权利,但是并未规定单位“必须允许兼职”的义务。所以对这条的理解应该是,如果没有约定,则劳动者出现兼职情况,需要判断损失或不改正,但如果已经作出限制性约定是可以直接按照约定进行的,界定为一旦兼职就已经对本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对很多高新企业或特殊岗位,出于对公司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等保护,绝对不能允许兼职。
所以很希望能够看到有关这方面的实际争议案例的处理情况,到底支持的是哪种理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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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的界定有几个关键点:1、规章制度的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2、证明违纪的证据。
3、证明违纪“严重”的证据。
严重违纪要解除合同,如果以上任何一点不够充分确凿,HR都可能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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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既然规章制度已经明确了擅自在外兼职属于严重违纪,也即表示用人单位已经提出,而职工依然在外兼职,可以理解为是拒不改正的行为,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规章制度在内容、程序上合法,履行了告之程序并有相关证据,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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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哎,现在还没有最后的结果,不知道该员工会有什么举动。回复:关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
有身孕的女性,还是人道一些,该给的算给她,企业要眼界远一些,与一个孕妇较量没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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