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项 目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对 象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888-4440元 22.50% 7% 12% 2% 2% 1%
个体工商户 960-4440元 个体业主10%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8% 个体业主6.5%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1% 个体业主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1%
非正规劳动组织人员 490-4440元 16% 14% 1%
自由职业者 960-4440元 18% 7.5%
注: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4440元,下限为888元;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本标准 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下年4月1日按政策调整。 单位合计:36.5%;个人合计10%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进中心下岗人员因自2001年12月31日停止办理,所以自2002年起交费对象减少上述二类人员。
RE:2002年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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