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问题求助
<P>因我公司有机加车间,所以,跟工人约定的都是每周六天工作制,且劳动合同中也明确做了约定,不知道与新劳动法是不是有冲突?</P>回复:一个问题求助
旧的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规定,而新劳动合同法中只是要求工作时间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但旧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依然需遵照,违反的,企业仍需承担责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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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的回复,我们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做了明确约定,且工人入职时也做了明确说明,应该是没问题的.回复:一个问题求助
我的建议: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要说明情况,具体意思大概要: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日调休的一小时放到周六来工作,周六的平时工作日的按加班加点来计算,现在广东仲裁实行偏向这个思路回复:一个问题求助
1、工作六天是没问题的,只要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2、约定是没有问题的,但不能违法。
很明显,楼主需要进行劳动法的基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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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就行了回复:一个问题求助
楼主很厚道一周6天制
也不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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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嘛回复:一个问题求助
路过看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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