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2008 发表于 2011-6-18 10:06:34
我们单位上班时间周一~周五9:00-12:00,13:00-17:30,周六9:00-12:00,13:00-14:00,,,,,,7.5小时/天*5天+4小时/天*1天=41.5小时/周,,,,,比法定的8小时/天*5天=40小时/周,,,,,每周多了1.5小时,,,,按41.5小时/周上班,员工都是没有加班费的,,为此,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去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已经获得批准,,,,,,,我想这个申请的批准,意味着我们按41.5小时/周上班是合法化了,,,,,jerico 发表于 2011-6-18 20:27:28
多出来的1.5还是要付加班费的,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这样安排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你们安排7.5小时/每天对员工来说与8小时真的没什么差异,周六你那4小时对于员工来说和8小时差异也不大了,一天的中间被占用了。当然法律是你们是没问题,但是从道理和人情上确实做得比较“刁”,不知道你们薪酬福利如何,不然这企业员工流动率肯定很高。lin041999 发表于 2012-12-18 10:03:35
我们公司除了标准工时以外;能保证每周、每月、每季度、或者半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时时间的都申报综合工时,一般计件的都是;最后一类值班的,高管、司机都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司机这种合同就直接把工资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市最低工资标准数为基本工资,另一部分明确写着是固定加班工资。即便以后工时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劳动仲裁时候也会给自己留点后路,拿劳动合同的加班工资减少企业加班风险。。。感觉有点算计员工,但是针对一些给高工资还不满意的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还是很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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