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lianglizhi 发表于 2010-1-20 14:40:00

员工试用期后工资赔偿问题!


公司员工S从2009年10月份进入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是13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签订为2个月,同时约定试用期后工资在试用期工资的基础上增加30%。2009年12月过了试用期后。因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由付总(老板娘)负责,老板娘在此期间休产假,在此期间没有及时更改试用满后的工资,现S提出公司补给试用期后每月工资差额,并双倍补偿在此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应该怎样做?

shan7806 发表于 2010-1-20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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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转正后增加30%,公司应该补差。但是员工主张此期间的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向左走 发表于 2010-1-20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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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差额即可。
公司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但赔偿金的支付是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且公司逾期未支付为前提的。

xiaolianglizhi 发表于 2010-1-20 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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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1-21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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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足差额即可!
2.若其提出仲裁就和他耗到底!(量他也没那个时间!)
这样的员工不用也罢!一点人情味都没有!

gx1013 发表于 2010-1-21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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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1-21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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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娘亲自去看望·下该职工,唠唠家常,夸夸人家。别那么应对得那么死板嘛。

li_hangzhou 发表于 2010-1-21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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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依合同约定,补足试用期过后月份的差额工资;
2.员工请求双倍赔偿无相关法律依据,应晓之以理;

鱼冰花 发表于 2010-1-21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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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按法律法规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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