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yanyan 发表于 2010-2-4 16:09:00

回复: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P>是应发工资,仲裁是这么定的</P>

vivianyanyan 发表于 2010-2-4 16:10:00

回复 2F 我要当鲨鱼 的帖子

代通知金不包括在经济补偿金内,另算

huangbo1984 发表于 2010-2-4 16:17:00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肯定是税前工资咯,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还要纳税呢!纳税是你应尽的义务,这个也是你的劳动付出,对于经济补偿金,国家免除了你纳税的义务,那是另外一回事咯!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zhai1023 发表于 2010-2-25 10:59:00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如果一个业务员每季结算一次,这个季度拿到了10000元销售提成,每月工资1500元,那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应赔多少?

lawyer_shang 发表于 2010-2-25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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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

    这个基数应以职工上月“应发工资”数额为标准。
    然,如机械理解该规定时,又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例如:解除劳动关系正好位于年后第一个月;此时,如某些单位在年底发放年终奖时,按此标准,单位代通金的标准实然大幅上升。在此情形下,应当参照该职工前数个月的正常应发工资为标准,确立解除劳动关系代通金的数额。对此,虽上海高院22条饱受指责,但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确实符合公平原则。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2-25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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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按照应发来算的!昆山这边仲裁也是这样裁的!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2-25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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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zhai1023</B> 于 2010-2-25 10:59:00 发表<BR>如果一个业务员每季结算一次,这个季度拿到了10000元销售提成,每月工资1500元,那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应赔多少? </P>
<P>肯定是不能按照11500来计算的。个人认为应当按照10000/3+1500计算。</P>

闲梦江南梅熟日 发表于 2010-2-25 1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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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我觉得HR管理中所说的工资,都是税前工资。<BR>比如在做工资收入统计时,也是以税前,即应发工资统计。而不是统计实发工资,因为实发工资中去掉了代扣保险、代扣个税等。</P>
<P>&nbsp;</P>
<P>对于向销售人员一季度发一次大额奖金的情形,我觉得企业可以灵活操作,不再支付代通知金,直接提前三十天好了啊。呵呵。能省就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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