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wuming 发表于 2010-1-31 09:03:00

几个比较急的问题,请大大们给点意见

<P>1、公司名称和公司法人变更,但原公司人员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原来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与新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是无期限劳动合同吗?<BR>2、公司有相当一部分员工为国企下岗员工,其社保原单位已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处理该部分员工的社保问题。</P>
<P>3、刚辞退一个员工,他现在提出要求补偿08年1月份至3月份的加班工资(他说当时每天工作12个小时),想问下是否合理?是否过了法定期限?</P>

huangbo1984 发表于 2010-1-31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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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仍需签定无因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否则企业改个名字,就直接可以借口重新签劳动合同了。
2、针对这种情况,最直接的办法是,把社保关系转过来。如果不能建议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3、08年1月到3月的加班费已过时限,不用理睬

yzxcb 发表于 2010-1-31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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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基本赞成2楼的观点,但是第三条,个人认为还没全部超过时效,一般是2年,仅供楼主参考!!!</P>

星空颖雪 发表于 2010-1-31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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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们先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的两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说,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愿意和变更后的公司签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故公司如果不想全签无固定的,还是有办法可用的。

2  同意二楼的观点
3 既然该员工已被辞退,那么按照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追溯实效是1年来看,已经过了法定实效。

shan7806 发表于 2010-2-1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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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的变更不能使劳动合同作废,但是认同连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看前面几次劳动合同是否都是在2008年以后签订的,如果是,那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是,那就还不用。
2,国企下岗职工,一般还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向他们这种下岗职工,还应该与原单位签署协保协议,所以对于这些人,单位最好让其出具协保证明,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他们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签署劳动合同了)。
3,时效应该还没有过,但是员工只能追索2008年2月和3月的加班工资了,因为法律上对考勤、工资凭证等证据要求单位一般最少保留2年。

mengwuming 发表于 2010-2-1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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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几位的回复,不过,第一点有点疑问,是法人变更附带公司名称变更,而不是只是改变公司名称,公司的架构也将进行调整。

三石 发表于 2010-2-1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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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都是无关紧要的。即使是公司合并或被收购,劳动合同依然有法律效力。变更法人或公司名称,也不能避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萱萱selina 发表于 2010-2-5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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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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