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差火 发表于 2010-8-7 18:56:34

实践中,往往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拟订的(更有可能通过法律顾问拟订,那么就有很大可能在劳动者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补偿上约定不平等,因为员工在职不好不签,所以就造成这样的现状!)协议上的不平等,造成了签了协议=没签协议!就有可能上仲裁或法院!
我觉得单位在拟订此种协议时,应尽量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那样才可能有效达到双方的目的,至少,企业出的协议要满足最低的法律标准!

lixiaoxv 发表于 2010-8-8 18:45:55

现在对履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好像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规定,我只看过一个中关村高新企业的规定,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相关文件呢。

lixiaoxv 发表于 2010-8-8 18:47:31

回复 3# 蹲着玩尿泥 的帖子


   深有感触。

woshishui007 发表于 2010-8-9 11:21:16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和劳动法调整劳动和用人单位之间石油不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属于劳动法范畴

莉惟 发表于 2011-8-23 23:45:15

感谢常总,及各位朋友的热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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