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西 发表于 2010-3-4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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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是要补缴的,缴给社保局。
二、加班费如果是事实,就该付的。
三、经济赔偿金可不支付,参考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未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08年1月计起,已支付工资,再付一倍。
最好协商解决此事,违法事实太多。

天窗版夏利 发表于 2010-3-4 2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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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胃口很高,故比较难调解。

沙和尚 发表于 2010-3-5 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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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公司补缴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共计34个月)的养老保险:2000×20%×34=13600元;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http://bbs.chinahrd.net/showtopic-190590.aspx来抗辩
14、哪些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答:(广东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以上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可依法审理。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实践中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因此,该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五、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因未签劳动合同):2000×34×2=136000元;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http://bbs.chinahrd.net/showtopic-188614.aspx来处理。也就是过期了。

别样红 发表于 2010-3-5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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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请律师咯,违法在先啊。
不过年假和签署劳动合同都应该08年之后开始算起

szwalker 发表于 2010-3-10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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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的处理结果咋样呢?

菡萏 发表于 2010-3-12 1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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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营业执照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如果过期了,等于这个公司都不存在了,都没有诉讼的主体了吧。
不过得先摸摸自己的心脏。

s80s1b27 发表于 2010-3-23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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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应当只补最近一年的,因为时效为一年
二、休息日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应当按照实际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错误
四、年休假是从2008年开始强制实施的,不存在三年的问题
五、双倍工资应当向劳动监察反映

ren_52172 发表于 2010-3-26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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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既然有案例,可以把最终的结果发上来啊。可以是私了的结果,可以是仲裁的结果。

百年大计 发表于 2010-3-26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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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LZ的朋友有的玩了,头大呀。
所以我说,劳动合同法的确背离中国国情,在劳动者素质尚未达到该法高度的情况下出台,是非常容易生产出一些劳动“刁民”出来的。

fish1182 发表于 2010-6-11 0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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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百年大计</B> 于 2010-3-26 14:49:00 发表<BR>看来LZ的朋友有的玩了,头大呀。<BR>所以我说,劳动合同法的确背离中国国情,在劳动者素质尚未达到该法高度的情况下出台,是非常容易生产出一些劳动“刁民”出来的。 </P>
<P>&nbsp;</P>
<P>确实。呵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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