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哈拉之梦 发表于 2010-3-23 10:18:00

劳动合同与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签订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写得很具体?是不是写到工作地所在的城市就可以了?对于建筑类单位而言,项目在外地的可能行很大,是不是需要特别约定?如果员工拒绝去外地工作,是不是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进行裁员?</SPAN>

清水涟漪 发表于 2010-3-23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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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个问题么,LZ太老实了。法律只要求写地点,并没有具体要求要把地点细致到什么程度阿。你写到省、市、自治区,只要与你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匹配的,都没有问题的。

对于需要长期出差之类的工作要求,还是最好在招聘时取得员工认可。如果在现有办公地点有员工的类似岗位,公司就强行以调动外地工作为理由裁员,员工仲裁起来公司败率很高的。

撒哈拉之梦 发表于 2010-3-24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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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指教。
其实在建筑业,需要将员工派到外地的项目上是经常的事情。对于本地人来说,一走两三年大家都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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