妲妲 发表于 2010-3-26 11:10:00

关于档案的转移问题

我的一位朋友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已经到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同时,劳动者个人要求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月之内将个人档案转到劳动者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劳动者将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转眼快一个月过去了,单位还没有转移档案,当劳动者打电话询问此事时,单位回答:必须在解决完仲裁后才能转移档案。请问此种做法是否合理?因此而产生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中断的问题,延误领取失业金的问题,是否应该有单位承担呢?有哪些相关依据没有?
请各位专家予以帮助,谢谢!

向左走 发表于 2010-3-26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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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15内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如果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84条)
因此单位的做法不妥当,造成社保中断等损害,由单位承担责任。

百年大计 发表于 2010-3-26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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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既然员工提出劳动仲裁,说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尚存争议,待仲裁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则有义务按规定时间为员工办理档案、社保等的转移手续。

我空空 发表于 2010-3-26 1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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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仲裁的只是赔偿金问题。2楼的说法是正确的。

bsy1977 发表于 2010-3-26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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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认为2楼的说法是正确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已成事实,单位就应该依法在规定日期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应保险转出手续。

yey 发表于 2010-3-26 2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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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想,如果仲裁不支持解除劳动合同了?是不是可以理解劳动合同没有解除。

南极人 发表于 2010-3-27 0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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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2楼的观点,如果把法律原条文直接载入就好了。《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eeling331 发表于 2010-3-27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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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到了,谢谢各位专家~~

kdllsk 发表于 2010-3-27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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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不错:Z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0-3-27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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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可以向仲裁要求仲裁期间的工资。因为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你无法就业或者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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