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盈盈821224 发表于 2010-4-1 23:05:00

劳动合同签订疑问-工资待遇部分

<P><FONT size=2 face=黑体><STRONG>听一个朋友提到,新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看到合同条款中涉及工资待遇部分为约定工资的7折(必须这样签订),但实际支付还是以约定为实。</STRONG></FONT></P>
<P><FONT size=2 face=黑体><STRONG>觉得很蹊跷,不太理解这样的做法?大家在实际操作当中有遇到这样情况吗?</STRONG></FONT></P>

景逸轩 发表于 2010-4-2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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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这里也存在,我曾咨询过我们律师,因为涉及一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个税起征点以下的薪水,可以写全部,但是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可以写基本工资,所以一般的单位都是把合同中的工资约定为只是基本工资的部分,而并非全额的工资:Z

思想原味 发表于 2010-4-2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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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会这样做,因为大部分公司采取的是“绩效考核”的方式,不能保证每个月发的工资都能达到最高额,为避免纠纷或者以后出现特殊情况(如经营情况不好,市场不景气等等),所以一般都采取你所说的措施。:-|

绿茶薯片 发表于 2010-4-2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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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某大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部分直接标明本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管何职位,就有这样牛

私密过客 发表于 2010-4-2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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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劳动站的公务员后支招:待遇部份由基本工资+加班费(比如你月薪5000元,给你的基本工资定为2000元,其它的全定为+班工资)。这样发生劳动争议对企业才有利。在劳动仲裁时,他不管你是岗位津贴也好、绩效工资也好,如未写明待遇的,全按劳动者的综合工资计算,写明了,在发生争议后对企业才有利(比如有薪假、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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