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协议案例,大家来讨论讨论
2008年10月,小孙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P> 2008年12月,公司决定从日本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派小孙赴日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出国之前,公司与小孙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小孙在培 训结束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服务期内,小孙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小孙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可递减培训费20%。</P>
<P> 2009年2月,小孙回公司负责新设备运行。某外企通过猎头公司找到小孙,愿以高薪聘请。尽管公司领导一再挽留,去意已定的小孙坚持辞职,并表示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P>
<P> 公司要小孙赔偿培训费,被拒绝。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未获支持。</P>
<P>《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 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小孙即属这种情况,无须赔偿出国培训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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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看了这个案例觉得跟我的以前的理解差很远,有些想不通,为什么在试用期内培训协议没有效力?</P>
<P>《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服务的规定是不是矛盾?</P>
<P>大家帮我分析分析,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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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并没有废止,与劳动合同法也无冲突之处,因此是有效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试用期对于企业,对于员工都是很重要的,一定要把试用期真正当回事!风险对于双方是相互的,企业应当预见试用期员工不稳定性的风险,因此对于试用期员工,不建议企业花费如此高昂的培训,也不建议企业把非常机密和对企业十分重要的工作交试用期员工,这才是对员工,对企业负责的用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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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lxy129</B> 于 2010-4-13 13:52:00 发表<BR>《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并没有废止,与劳动合同法也无冲突之处,因此是有效的。<BR>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试用期对于企业,对于员工都是很重要的,一定要把试用期真正当回事!风险对于双方是相互的,企业应当预见试用期员工不稳定性的风险,因此对于试用期员工,不建议企业花费如此高昂的培训,也不建议企业把非常机密和对企业十分重要的工作交试用期员工,这才是对员工,对企业负责的用人之道! </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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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同意,一般试用期,人力资源部应当建议外出培训的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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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如果这么重视员工,还给他3个月培训时间,那就在培训前或者培训中给他提前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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