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erless 发表于 2010-4-27 11:59: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问题: 1、明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低薪高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按业绩半年考核员工。我想问:1)如公司已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员工一次如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原则上是要解雇的),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2)公司想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3)这些销售人员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员工,如果采取了签订劳动协议,以前为他们上的劳动保险是不是还要继续上,如不继续上,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保险?4)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算不算是托欠工资?5)如果公司采取某种措施了,在员工协商时(或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就采取了“我就这么订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态度,这时员工该如何处理?  
2、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员可以与新经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名称没有变)?
3、公司改制时,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回答: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贵公司因为考核的原因而辞退员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试用期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定期领取报酬的。人力资源法律里没有“劳动协议”的说法,如果在我们的业内有这样叫法的,也是与“劳动合同”是指同样的意思的。另外有一个词语叫“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是针对组织(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将一定的劳动任务外包给某人或某个组织,劳务承包方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完成任务,获得承包费用或劳务费用。你所说的“劳动协议”可能就是指“劳务合同”。根据贵公司的情况,这些销售类的工作任务并不适合当作“劳务”外包。从法律上来讲,把事实“劳动关系”当成“劳务关系”签定“劳务合同”是不合法的。有关这一问题您也可以参照本栏目以前回答的有关讨论。
(3)《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贵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属于“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可以选择不与其续签,也可以续签,这就是可以重新签定的一类。至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员工,如果要想重新签订,那么要与这些员工协商,协商的关键就是职位和工资报酬的问题,如果员工同意重新签订的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续签的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要么就等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
3.就您所说的“公司改制”,公司要把握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使那些优秀的员工流失,也不要因为公司要重新换人,而导致一些小团体和帮派的产生,这些是最容易导致一些所谓的“人事斗争”的根源,HR部门应该尽量从建设企业文化、维护公司由正常的权利格局保证的工作流程。另外,公司也应该借“改制”可以重新规划一下人力资源的结构,从人力成本、员工能力水平、企业文化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HR重整”,即至少可以借制度的重整淘汰那些比较差的员工。但总体来讲,尽量不要违反法规的要求,最后造成额外的赔偿和公司形象的损害。对于员工而言,要尽量按照《劳动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提醒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的确存在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行为不要过激,毕竟,员工也要考虑自己的“职场”形象。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28 12:09: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关于调整工资或工作岗位的问题
    问题:请问员工在合同期内因工作能力或态度的原因,公司需要调整他的工资或工作岗位,但经协商不成,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提供经济补偿?
    回答:您好!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补偿。一般来说,在劳动合同里会就工资调整或者工作岗位作出详细规定,但如果双方没有就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里写明的话,调整工资或工作岗位就等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属于合同的变更。公司可以选择的做法或者是给予他足够的培训,让他适合岗位的要求,或者与他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对两者都不接受的话,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早地挽回因为这个员工对这一职位价值产生的影响,支付一笔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寻找一个更有价值创造力的员工。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前提下,对于这种情况,HR经理要充当顾问的角色,即要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与公司的老板陈明利害关系,要反思公司的招聘程序(不称职的员工为什么被招进来)以及培训等。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28 12:10: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社会保险扣缴的工资基数
    问题:企业为一名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时是以该名职工的工资额为扣缴基数的.那么企业为该名职工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是不是也是以该名职工的工资额为基数?若是的话,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回答:你好!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税前工资额为基数,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员工的税前工资额为基数。这两类的缴费比例国家都有一般性的规定,但部分省市可以适当调整。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0-4-28 13:41: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收藏了,谢谢版主的分享

peerless 发表于 2010-4-29 14:15: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关于离职员工未转移人事档案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金融企业,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所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
统一调至公司保管,几年来,部分员工的调离后未将及时办理档案转出,公司积存了几十份离职员工档案,人事部门努力与这些员工进行联系,要求其尽快办理档案调出,遗憾的是,积存的离职员工档案没有明显减少,甚至有增多的趋势,请问针对目前这种情况,有何办法将积存的离职人员档案转出?具体应怎样办理?是否公司在办理转出时向有关部门支付罚金?
    回答:对于积存的离职人员档案可以先在有关媒体公告,在公告后如果该员工仍不来办理,可以把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如果这些员工来转档案,他们应该把这些时间的存档费用补交。
至于在办理转出时是否会有罚金的问题,要看情况了。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人事法规政策扣押该员工的档案,就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是该员工自己不来转档案,他将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这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中断,有关档案的缺失等。
事实上,我们在该栏目咨询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存在一些需要盘点的事情,相当多的事情是前任、甚至再前任留下的问题,一些问题一拖再拖。贵公司能够进行人力资源部工作的“清理”和总结,非常难能可贵。

peerless 发表于 2010-5-1 09:45: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关于员工关系管理
    问题:我公司目前正打算制订有关员工关系方面的政策及相应PROGRAM. 我公司是成立于4年前的一家欧洲跨国公司。目前,在员工福利方面我们已有了详尽的内容,但对于员工关系方面,我不知如何着手?
    回答:你好!你的问题涉及到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所谓的员工关系、改善员工关系的功能是什么、应该从什么地方入手以及中国现阶段情况下的员工关系如何做等。下面分别说明:
1.        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所谓的员工关系?员工关系也是从西方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舶来”的,在西方,起初由于劳资矛盾激烈、对抗严重,对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最后在劳资双方势力的博弈中,企业家们认识到缓和劳动关系、让员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的正面作用;后来,随着经典管理大师们对管理理论和人性本质认识的不断进步,以及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企业越来越注意到改善劳资关系、加强企业沟通渠道、美化企业形象、建立最佳雇主品牌的重要意义。今天,员工关系的外延包括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的完美处理、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员工援助计划(EAPS)、工会关系的融洽、危机处理、员工纪律、员工申诉机制(包括员工情绪管理)等。
2.        改善员工关系的功能有哪些?通过审查对劳动法律的遵守情况,加强与企业雇员的沟通,建立尊重员工、关心员工的企业文化,首先会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其次,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塑造最佳的雇主品牌,吸引和保留优秀的人才;第三,可以使员工的埋怨、牢骚、经理与员工的关系、员工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人的困难和问题有一个顺畅的渠道得到释放和化解,让员工心情舒畅地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品质,提高工作绩效;最后,企业的沟通渠道得以完善,员工情绪有所归依。
3.        贵公司的情况如何着手?首先,要审视贵公司的管理水平与企业文化,要知道自己企业的管理层与员工的素质与水平,这是能否开展员工关系改善项目以及能否成功的关键,还有就是你们的法国老板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其次,明确改善员工关系的目标和使命是什么,这与企业文化的动态发展有什么关系,这与简单的劳动合同管理有什么关系,与建立学习型组织而提倡的改善企业及员工的心智模式有何关系;与提高员工满意度有什么关系与提高员工绩效和企业绩效有何关系,会得到业务部门的支持吗;第三,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充分的思考之后,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人力资源部的人员配置情况、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等),对本企业所谓的“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体现之处做一个检查和思考(如何对待员工的?如何处理员工的牢骚的?关心过他们的个人生活了吗?),可以在做调查的基础上总结一下外方老板和管理层的所谓的“以人为本”的含义是什么,确定要具体做哪些事情来改善员工关系,比如定期的主管与员工的沟通(如何沟通?达到什么效果?仅仅是绩效评估与辅导吗?)、从制度上保障员工可以随时找总裁谈话、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设立专门的员工关系辅导教练(可以是兼职)、设立EAP计划(对员工处理生活、家庭问题的咨询、帮助)、协助设立工会等。

lixiaoxv 发表于 2010-5-4 14:23: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这都什么时候的了?好像有的不适合现在了吧。

yxdream000 发表于 2010-5-4 16:45: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感觉是有点出入 不过看看也好

peerless 发表于 2010-5-4 17:32:00

回复: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
   
    问题:用人单位与某一应届大学毕业生于5月份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效协议),但7月份该学生提出违约,并要求改派。经单位领导研究后同意其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单位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学生表示自己承担不起该数额的违约金,在与单位协商不成后,提出还是来该用人单位工作。
    问题一:用人单位能否因其个人已提出违约要求并且单位已作出同意其违约的决定而不同意该学生来单位工作?如果可以,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该学生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问题二: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内能否辞职和调动工作单位?若在见习期内无故旷工或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见习期内和转正定级后发生这样的情况,其处理是否有所不同?
回答:关于问题一,该学生如果只是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不来该单位,想改派的想法,与该单位商量,而并没有正式的违约通知或者事实违约,则尚没有构成违约。如果该单位因此而拒绝该学生来该单位上班或接受该学生的报到,则该单位反而构成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该学生其实是在与该单位协商,协商的结果是该学生还同意来该单位上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因为这个学生不够忠诚等原因,不想接受该学生是要以付出违约金为代价的。另一方面,如果该单位不想构成违约,则可以在接收该学生之后的实习期或见习期里以不合格为理由将学生退回学校,既考察了该学生,又规避了违约的结果。但这对该学生来说是残酷的,事实上,该单位也没有必要这么做,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此外,在试用期里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问题二,首先,应分清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试用期是劳动法里边的用语,是规定在劳动合同里、用以表示员工在用人单位里不同的权益状态阶段的词语,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同样需要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只不过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进入稳定的雇佣状态,试用期使双方有退出而重新选择的自由,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规定,现今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里,而一般的企业则都取消了见习期,转而实行签定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的做法。见习期的规定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单位,而他们在此之前没有过工作的经历,所以要通过1年的见习,让他们轮岗、参加基层工作,不断给予指导,最后由专门的机构做出评定是否通过,并给他们确定级别。今天,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仍然按照见习期制度对待毕业生,这也是现有的国家人事干部管理体系。劳动法暂不调整这些领域。发生争议则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解决。见习期内签订的见习期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见习期之后是聘用合同。在见习期的一年内,如果单位对某一毕业生提出辞退,则该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转回学校,由学校负责转回该生家庭所在地。
综上所述,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可以辞职或调动工作单位,但代价是被“打回“原籍,如果双方签订了服务期保证金,则还要支付保证金。在见习期内仍应按法律和该单位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无辜矿工和不辞而别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见习期和转正之后没有区别。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