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塘边 发表于 2010-4-30 12:17:00

关于公司与辞职员工的协议条款,求助。

<P>公司有位同事今天辞职到期,需要签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一条是员工离职后不得利用在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的行为。</P>
<P>员工看到后拒签,他说以后万一在客户找上门要跟他合作,他怎么办?</P>
<P>现在公司该怎么办呢?</P>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4-30 1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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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公司有这种顾虑和想法,应当一早(至少是员工没有离心的时候)与员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到员工离职的时候才想到要签一个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太晚了。员工不签,你也奈何不了他啊~~而且,还只是在其中一条里面简单体现,又没注明哪些是所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写了也等于白写!!
    尽量避免LZ的担心出现吧,交接好工作,及时与他负责的客户做好交接跟进,谁接替他的工作,跟客户沟通好。但是如果客户是认销售者不认公司的,那就没辙了~毕竟有的厉害的销售,SALE的除了公司品牌、产品、服务外,还有个人,客户是认同了他的个人魅力,才和公司合作的.....这种情况绝对有。。。
    另外,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yuehan829 发表于 2010-4-30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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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公司都与员工签竞业避止协议,但是据了解,除了为数不多的知名公司外,大部分签了作用也不大。
所以还是做能够做的,做好在职员工创造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不能只种不收;再注意与客户的日常维护与沟通,避免恶意事件的发生。

倔强的地瓜 发表于 2010-4-30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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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了,如果为了自己的需要,他可以选择到什么样的公司,也可以选择和谁合作,即使不合作,自己利用以前的资源创业,公司应该都管不了的。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做到以上的这些,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且需要按月支付竞业补偿金,不然对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

雪中鹰 发表于 2010-4-30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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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在合同解除前签订也是可以的,楼主的公司可以与该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可以看到显形利益,应该会动心吧,以后公司就不用担心了啊。

天窗版夏利 发表于 2010-4-30 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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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解除这个阶段才提出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单位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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