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传一份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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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g999825@sohu.com5个补充意见
我在网上看完了全部。眼睛好酸。有5个地方,我个人有些意见,列位爱看不看,随意,只是不要向我扔鸡蛋和蕃茄。
一:原文:
(四)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3条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个人意见:对试用期,地方也有许多规定,如果合同是按了地方规定,没有按劳动部规定,一般不会认为是违法的。
二:关于必备条款。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7个。但,我记得还有一司法解释/说明,即如果条款不全但不影响合同执行的,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三:关于做了10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合同,公司就不干了,而员工也没有什么办法。我曾听人说过(据说)如果员工签了合同但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员工又符合签此类合同的条件,那么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个人认为,因为告诉我的人是专门学这个的,我相信,但我怎么总觉得缺乏操作性?)
四:鉴证。
现在已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求合同鉴证的了,包括原来应该鉴证的。
五:原文: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个人意见:如果合同有此条款,劳动者不防签之,因为如果最后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解除合同却没有经济补偿金,那么,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因为此条款自始无效)
送我一份
zhw.jiang@163.com多谢!
好
能不能发一分给我?lida9993@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