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愁绪 发表于 2010-5-4 10:25:00

关于企业取暖费报销的问题

<P>大家好!</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们企业在04年以前给所有员工在家属区分房,夫妻均为公司员工的分一套。04年以后未分到住房的员工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由于离市区较远,大部分员工都在市区里另买了一套房子。</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我目前在写一个关于企业取暖费报销的制度,给予未分过房子的员工报销取暖费,对于分过房但目前不再拥有家属区住房的(如离婚等)也给予报销。对于房改以前在家属区分到住房的(享受免费供暖),不再给予报销。</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但是遇到一个问题,如果制度发布以后,一部分员工假离婚怎么办?</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恳请大家点拨点拨!</P>

概不负责 发表于 2010-5-4 11:33:00

回复:关于企业取暖费报销的问题

我的理解,不论任何福利,首先应厘清应用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说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取暖”,那么其实简单一点操作,凡是免费供暖的住房,一律收取暖气使用费;凡是员工,一律享受供暖报销;报销的标准可与暖气使用费标准相同。这样,真正享受住房的员工相当于免费供暖,没有住房的相当于有了报销的福利。免去了你在每个月报销时都要一个一个去界定住房情况是否有变化的麻烦。离婚与否已不相关。
如果取暖费报销这种福利方式,是为了给予那些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员工的一种补偿性福利。那就只给予未分过房子的员工享受即可。"对于分过房但目前不再拥有家属区住房的(如离婚等)也给予报销。"实在不能理解。因你当初住房是分配给夫妻均为公司员工的。不论离婚与否,员工个人均享有一半住房的使用权,他已从中受益,不应再享有补贴。
个人理解,如有不妥请见谅。

摩云1 发表于 2010-5-4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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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二楼的,你一定要界定清楚对象。然后在制度最后留一句万能话: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海天愁绪 发表于 2010-5-5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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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两位的意见!

ctlycn1 发表于 2010-5-14 11:21:00

回复:关于企业取暖费报销的问题

学习一上,我们公司目前还没有这类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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