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女员工在孕期违反公司制度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些类情况本人认为应该视违反制度的程度不同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是轻微的,按照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规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显然不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违反制度的程度是严重的,但由于是孕期的生理反应所引起的如工作时间经常打瞌睡等,此时公司应该谅解女员工,多关心女员工,有条件的公司应该设立孕妇休息室;此种情况当然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况,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是严重的,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且造成后果的原因并非是孕期的生理反应所引起的,对此种情况在作出处理前有必要先学习劳动法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九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作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敝,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可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女员工在孕期违反公司制度,不属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而是属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显然可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严重”,标准谁定,是公司自己吗?有没有相对统一的依据
双向选择的事情,要看双方怎么处理?
所谓“严重违反”
就是公司制度里必须有明文规定禁止某种行为,并写明对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办法。而且对员工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要有证据证明。这也是限制公司滥用“严重违反”。一切以国家的劳动法为准绳
我必须纠正一下海棠的观点,女员工在孕期违反公司制度是不可以解除劳
劳动法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不管她有多大的过错,也必须等她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才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希望海棠同志能仔细揣摸《劳动法》的条文规定。同意,可想请律师专家裁定,这有吗?
以下是引用我的野蛮女友在2002-9-18 11:42:29的发言我们只有从自己做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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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规,可以解除合同。
不能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合同并非没有条件,请仔细研究劳动法。请重点注意第二十九条“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语句,显然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三期女工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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