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媛媛 发表于 2003-6-4 14:52:00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有荣 发表于 2003-6-4 15:54:00

谢谢

谢谢

sql 发表于 2003-6-11 22:32:00

谢谢

  

liyoujingwei 发表于 2003-6-12 00:15:00

谢谢

 

xiaoqi0424 发表于 2011-10-23 10:48:05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michelle2000 发表于 2011-11-10 13:17:47

谢谢分享!

ycdbkun 发表于 2011-11-11 13:17:08

还有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ifflower 发表于 2011-11-11 16:20:48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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