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水晶 发表于 2010-5-6 14:18:00

专项培训签服务期合同问题

<FONT size=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FONT face=宋体>《专项培训服务期合同》,但是一般情况下企业提供多少金额的培训费才会与员工签订该合同?我见过有的企业手册当中规定1000元以上就签订2年,有的企业规定在一定数额之上,每增加三千元就增加一个月的服务期。这个有无规律可循?各位所在的公司是如何操作的?</FONT></FONT>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0-5-6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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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可自行约定。不过应该考虑员工的感受。

闲梦江南梅熟日 发表于 2010-5-6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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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蹲蹲。
这个培训服务期的约定,指的的“专项培训”,是需要能够提供培训费用发票的,不是指简单的入职培训或者其他小活动的培训。
至于具体约定多长时间,完全看公司和职工的约定。如果要求太苛刻了,我想也没多少职工愿意接受培训吧??最好还是参照市场规则,合情合理地约定服务期限较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有规定,“培训费用包括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冲大梁的 发表于 2010-5-6 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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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就期限和数额间比例有法律文明规定,因为在立法时考虑的是劳资双方能平等协商的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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