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这是我写的公司保险管理办法,上传管理工具没收,故在这儿贴出,与各位共享。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党群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第十七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第十九条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第二十条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
1.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基本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B.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4. 职工因工死亡按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 丧葬补助金按本省上年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B.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为:
1. 配偶每月按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
2.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
3.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4.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5.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C.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参见省市相关文件。在后期因伤残而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二条 疾病保险。
1. 对正式员工:A.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B.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60%病假工资。
C. 医药费用根据公司员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支付。
D.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 对临时聘用工。
A. 对长聘员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B.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正式员工基本相同。
C.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于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