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意外伤害保险。
1.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2.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八条 失业保险失去资格情形:
1. 领取期限届满;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 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2. 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最长期限为18个月。
3. 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失业保险。
1.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2.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 公司实行内部医疗统筹,详见“员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 当社会医疗统筹启动时,公司参加社会统筹,现有的员工内部统筹账户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
1. 公司员工以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一整体,参加强制性的湖南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以省社保部门文件为准;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省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