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的时限?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我想问一下,如果从2008.1.1开始至今2010.5.18一直未签合同,那么需要给多长时间的二倍工资?是否是从2008.2开始一直支付到2008.12?那么从2010.1开始是视为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那二倍工资是否还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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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答案!!!!!回复:不签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的时限?
王某获得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即自2008.2.1-2008.12,并自2009.1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从2010.1开始视为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应从2009年1月开始,二倍工资仍要支付。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09年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职校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王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第二种意见将导致用人单位只要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归于消灭,该种意见不合逻辑,明显不合立法本意。第三种意见是嫁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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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某些地区仲裁已经有先例,论坛里,之前也已经讨论过。楼主的问题,2009年1月开始,可视为已经签定无固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追讨是2008年2月~2008年12月工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但之前这里就开过帖子讨论过有关仲裁时效的问题,仲裁时效是从知道利益受损害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解除那天或者提交仲裁那天算起,故:2009年3月还没有去追讨2008年2月的双倍工资的话,2008年2月的双倍工资就过了仲裁时效了。如此类推,到2010年1月,仲裁时效就已经都过了。
员工这个时候再去仲裁双倍工资,基本上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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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2008.1.1开始至今2010.5.18一直未签合同,那么需要给多长时间的二倍工资?————————————————
给08年2月2日至08年12月31日间的。
是否是从2008.2开始一直支付到2008.12?那么从2010.1开始是视为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那二倍工资是否还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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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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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明白了。回四眼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你说的那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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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塞,回答的好专业啊。我们前段时间刚发生了这样的事。回复:不签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的时限?
回lixiaoxv:“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你说的那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就这个问题,询问了一些劳动局和仲裁委的官员。他们的答复: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略)
这里有一点模糊的地方:因为未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应当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还是属于应付未付的拖欠的劳动报酬呢?
法规中没有明确表明!但从法律面上看,更应该归于法律责任面。
全国各地仲裁怎么判这个,官员也说不准,每个判官都可能有不同看法。而以广东而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初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把这个列入了拖欠工资面,支持不受1年时效限制。而广东其他地方,就基本不支持。
探讨探讨~~: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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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2008.2至2008.12期间的双倍工资,09.1其双方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就上海而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而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故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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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可能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吧,我理解的意思就是,要是企业做了对不起员工的事了,只要员工在离职一年内去仲裁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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