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P>小王2003年6月20日入职甲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2008年6月18日,公司以小王不适应企业文化为由即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P><P>1、小王可以主张那些权益?</P>
<P>2、假设,08年之前的工龄是15年,08年之后的工龄是18年,结果如何?</P>
<P>3、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签,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P>
<P>4、现行当地是如何操作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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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即日解除的,小王可以从两个方面主张权益:1)申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如此,合同到期,若企业不再续签,可以获得1个月经济补偿金。
2)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以申请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03年~08年6月共5年工作年限,每年按1个月经济补偿金算,则5个月的工资补偿;此外,还可要求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赔偿金和补偿金不可兼得。这样,小王最高可要求11个月的工资补偿。
2、没说明白,跳过。
3、企业不续签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个人不续的,没有补偿金。
4、这个是国家规定的,当地的法规必须与国家的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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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多了去了,起码有12个权益能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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