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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职员职务行为准则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二) 职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 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 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赌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在职员招聘或任用上,公司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司内不允许有亲属关系的职员。
第二条 经营活动
(一) 职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 和职权从事投资业务。
(二) 职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三条 兼职
(一) 职员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二)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 的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主管级及以上职员兼职。
第四条 个人投资 职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
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 投资: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第五条 利益
(一) 职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 构成受贿。
(二)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按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 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
(三) 职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 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 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四) 职员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 职员不得用公款购买各种俱乐部会员卡或者供自己从事个人消费。
第六条 佣金 职员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予的佣金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第七条 交际应酬
(一) 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 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二) 集团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 动。
(三) 职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
1、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2、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保密义务
(一) 职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二) 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 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三) 职员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 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四) 职员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 用规定,作不适当用途。
第九条 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一) 职员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2、向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总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咨询。
(二) 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