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咨询!
<P><FONT size=3>我司(上海地区的)有一女员工该员工于2007年1月进公司,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但其哺乳期到2010年10月28日。</FONT></P><P><FONT size=3>该员工提出在付她三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外,6到10月份的工资,并且想在6月到10月都休假!</FONT></P>
<P><FONT size=3>问:1.如果员工在哺乳期,她不来上班,单位是不是全额付她工资!不是的话,那么工资该怎么给?!</FONT></P>
<P><FONT size=3> 2.如果我司不同意她休假,要求她来上班是否可以!?</FONT></P>
<P><FONT size=3> 3.如果我司强行终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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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样操作较好。劳动关系维持到哺乳期结束,哺乳期期间在家待岗,享受哺乳期工资待遇。哺乳期结束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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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哺乳期为婴儿出生到满周岁的期间,哺乳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40、41条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金,而非补偿金。2、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以哺乳期不同于产期(产假),应该到公司上班,至于岗位必须合乎哺乳期女员工保护的要求。
3、 实践上,视公司的一贯文化,按照上述两位的意见当然最好,可老板答应吗?能答应的话就没有任何问题,恐怕老板会想楼主第三个问题:强行解除行不行,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那么根据上文,哺乳期应该上班,每天给与1小时的哺乳时间(算出勤),公司可以正式通知其上班,违者按旷工处理,积累满公司规定的日数,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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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来上班肯定不能全额支付工资,除非单位是傻冒二百五能否休哺乳期,除了员工申请之外还需要单位同意的。单位不同意的,员工必须回来上班,否则就是违纪。
强行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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