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问题?
<P> 1 A与于2009年9月份与大庆标致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A实际为黑龙江省标致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哈尔滨市。大庆标致有限公司属于黑龙江省标致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A为农业户口。公司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大庆市只需要为农业户口员工缴纳了医疗和工伤险。(节省了其他保险的费用)其中医疗险大庆标致有限公司只需要为员工缴纳大额保险,也就是说员工A只能是住院时才能享受医疗保险。请问这样做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P><P> 2 由于种种原因于2010年5月份A与大庆标致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黑龙江省标致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无试用期。同时为员工A缴纳五险。请问这样算不算与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P>
<P> 注:员工A从2009年9月份至今工作岗位不变。哈尔滨市要求为农业户口缴纳五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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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1显然是规避了公司在社保方面的支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凡是规避了法律损害一方利益的,肯定是无效的。可以从劳动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来分析一下A到底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显然是黑龙江省标致有限公司。做法2在广东的审判实践中属于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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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之前也只能是隐约知道以上两种做法的问题,不能确定.现在好了!谢谢!回复:这样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问题?
忘了补充背景了,实际情况是A经过申请,黑龙江省标致有限公司同意为其缴纳五险,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回复:这样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问题?
不算的,记住,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方其实类似户口里的户主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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