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曾用名入职并不构成欺诈
<FONT size=4> 周女士曾在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导购员工作,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周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8万余元。<BR>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认为周女士隐瞒真实身份,是用曾用名进入企业工作的,导致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她建立了劳动关系,周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周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BR>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周女士工作时使用的姓名提出异议,这个姓名实为周女士的曾用名,无论周女士使用哪个姓名,都不影响公司与周女士劳动关系的成立。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周女士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8万余元。</FONT>回复:员工用曾用名入职并不构成欺诈
嗯 学习了回复:员工用曾用名入职并不构成欺诈
标题和案例好象不太符合啊。。。。我只看到了:员工使用曾用名,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能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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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人不看身份证吗?!回复: 员工用曾用名入职并不构成欺诈
<P> 原帖由 <B>小差火</B> 于 2010-6-18 15:05:00 发表<BR>公司用人不看身份证吗?! </P><P>我也是这个疑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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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小差火 于 2010-6-18 15:05:00 发表
公司用人不看身份证吗?!
我也是这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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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用人单位也有管理义务,其怠于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故视为其放弃了对劳动者姓名的甄别权。且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则应获得劳动报酬,而这与其用什么名字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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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本身就有矛盾,公司在入用周女士的时候,首先就应该让其提交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核查身份信息,其次交保险的时候,如果身份证号码和名字不符的话,就应该引起重视,或者停止雇佣,或者让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公司如果这2样都没有照做,本身用人就存在漏洞,就已经违反劳动法了,所以才有了后话所以,在这件事情上公司绝对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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