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张某系某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该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张某被一家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2009年外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外企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张某要求。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目前经济转型期职工待岗再就业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因法律对此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而形成了多种比较有争议的观点,并在社会上掀起争论的热潮。观点1
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观点2
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均享有完全的劳动待遇,受劳动法的同等保护。
观点3
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仍是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请问:你的观点是什么?依据?
回复: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只是提到同时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又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履行的,第一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做出处理;2.案例中的张某虽然长期下岗,但与原单位有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张某进入外企工作时,这种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3.外企与张某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在建立雇佣关系时明确,如果张某在外企工作,受该企业规章制度约束,构成劳动关系建立的要件,应当视为同时与原用人单位和外企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由于我国目前对双重劳动关系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且在社会保险操作等方面也存在困难,因此,个人认同观点3,即双重劳动关系时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回复: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对下家单位存在用工风险,假如员工与上家单位有纠纷,下家单位也要承担责任的回复: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学习中,感谢分享回复: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呢?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那岂不是两家企业都拖不了干系。还是明确一下比较好。
回复: 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P> 原帖由 <B>安娜卡列妮娜</B> 于 2010-6-22 10:49:00 发表<BR>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呢?<BR>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那岂不是两家企业都拖不了干系。还是明确一下比较好。 </P><P>按照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可以同时由两家单位缴纳,在哪家出现工伤,哪家负责。</P>
<P>但在实际中,有的单位可能是大多数单位不会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劳务关系的形式雇佣已有劳动关系的人。</P> {:5_257:}目前公司正好有这么一个员工,还真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为解决这个问题,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可以不交,但工伤保险还是要交的,反正这也不多,还是交了好 这家外企处理的有问题,按照案例描述就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形式存在。他本来可以与这个人签劳动合同,并引入第三方(交纳社保的企业),类似协保人员。 2010年9月14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明确了啊!!!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