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 发表于 2010-6-21 17:07:00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与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际中如何操作?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想问一下,
1 你们所在的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都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了?
2 劳动报酬是否经过了职代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
3 如果没有经过该程序生成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是否可以使用或者引用?

积极 发表于 2010-6-29 11:56:11

有人能给出建议吗?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6-29 11:59:26

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yurongqiang800 发表于 2010-6-29 12:03:54

同意楼上

积极 发表于 2010-6-29 14:15:31

那是否有以下案例:例如有些公司没有“与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而遭到起诉败诉的?
问这个问题就是想知道,现实中有多少企业这么做了的?
而且这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中明确指出 “劳动报酬” 也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现实中有企业这么做了吗? 不做是否会引起争议呢?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6-29 14:25:55

规章制度要有效首先要保证其内容合法,其次要经过民主程序,再次要经过公示或告知员工。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都是由瑕疵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理员工的依据。

lixiaoxv 发表于 2010-6-29 15:07:15

写制度——老板通过——工会成员讨论(其实就是给大家讲讲怎么回事)——工会成员签署文件评审表——下发文件,员工签收。

方外之舟 发表于 2010-6-29 15:19:17

非规范但可行的做法之一:
1、拟定制度(在老板满意和符合法规、员工满意间取得平衡)
2、内部审核修订
3、企业内部公布(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附注"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提出“)
4、内部全员培训,保存培训记录(主要是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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