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是否可以不安排休息日?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目前主要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是,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根据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BR><P> 某邮电企业,某职工的岗位属于劳动部规定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而且,该职工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已经明确约定,其所在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月总工时不超过170个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然而,由于在该职工工作的5年时间里,企业从未给其安排任何休息日,也从来没有补休的说法,结果导致该职工5年来,天天有班上,但是从每月总的工作时间来说,却又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170小时。<BR>
<P> 由于长期没有休息日,该职工日常工作强度虽然不高,但是也被弄得身心俱疲,为此,该职工多次要求企业安排休息,但企业一直以该职工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要总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合同约定,就可以不安排休息日。<BR>
<P> 对这一答复,职工不服,为此申请劳动仲裁。<BR>
<P> 问题:综合计时工作制是否可以不安排休息日?</P>
回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是否可以不安排休息日?
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BR> 至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办法,但应预先报主管部门审批。而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也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这种工作制的,主要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等。<BR>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BR> 尽管法律法规未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BR> 需注意,上海有关部门审批用人单位申报的有关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方案时,一般预先要求单位承诺每周至少给职工1天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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