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要认定为工伤,员工的入职通知单就是证据,员工是由于去公司上班原因才经过该路段,至而发生交通事故。不过还要看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目前还不认定为工伤。单位要做好赔偿准备,受害方未申报工伤的话,赔偿数额可以协商,要是已申报工伤,单位就要按工伤赔偿办法来了。 这种情况,如果诉诸公堂,我个人认为肯定会认定为公司工伤的。
毕竟通知单要求:请B先生于2008年09年11日到A公司报到上班。那么这一天就算是他第一天的工作日。
这个问题,就是所说的“offer letter"法律效力的问题。建议在”录用通知单”的内容仔细斟酌一下,不要写的那么直接,可以说“初步面试合格,邀请他进一步到公司参加复试”等等,尽量减少类似情况的隐患。 不属于工伤,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员工,就该案例来讲,公司是发出聘用应聘者的意向,但是应聘者是不是愿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仍要要应聘者作出决定,作为标识员工愿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就是到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在他没有到公司报到办理入职手续之前,他与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他的本次的伤亡不属于工伤。 该案发生在深圳坪山大工业区内一家企业。这个企业真背。。。。。。。。。。
即使不能认定为工伤,该企业也脱不了干细。 这种情况,如果通知单上有企业方有效的盖章的话,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如果没有有效盖章及其他证明材料,维权比较困难。 如果是和机动车发生事故,而且是在每天固定的上下班路线中的肯定是工伤,不知道他具体的经过 虽然法无明文,此类情况如何处理,但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说,估计还是会认定为工伤的,合法用工,和谐用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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