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HEY 发表于 2010-6-30 14:08:16

三次工伤的各项补助金该如何计算?

陈某是江苏某钢铁公司的职工,2002年5月10日、2003年3月4日、2004年8月29日先后三次发生工伤,经伤残鉴定均为十级伤残。2009年底,陈某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金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陈某认为,自己在本单位先后发生三次十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有关规定,领取3份的各项补助金。请问,陈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雪中鹰 发表于 2010-6-30 14:20:46

这个我也不知道,一般一次工伤了,就了结掉,还能有三次,确实很头大,期待指导。。。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6-30 14:21:48

当然可以领取!《工伤保险条例》

冰@凝 发表于 2010-6-30 15:51:29

个人觉得:一次性伤残补助可以领三次,这个在工伤发生时就该给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就业补助金这个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前两次工伤都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以领最后一次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就业补助金。
PS:不知道领这个有没时限,时限怎么算呢?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6-30 15:53:03

合乎法理吗?
合乎公平原则吗?

柳絮轻舞 发表于 2010-6-30 15:54:00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就业与医疗补助金,按最终评定等级计算

冰@凝 发表于 2010-6-30 15:56:11

本帖最后由 冰@凝 于 2010-6-30 16:41 编辑

回复 4# 冰@凝 的帖子


    【工伤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看法已在4楼了,呵呵,刚才看到小差火在说依据我就用了回复,没想到是这效果,现在知道应该用修改了。很少上论坛,下次改进:)

公元2008 发表于 2010-6-30 16:39:51

我认为 对发生工伤的员工进行补偿时分为三部分 伤残补助 医疗补助 就业补助
伤残 和医疗补助要补偿三次 就业补助补偿最后一次

josie1010 发表于 2010-6-30 19:48:24

如果三次都均为10级工伤、在报销待遇的时候,社保局每次都有支付,那只有按照工伤保险调理支付了,工伤没有空子可钻的。

TOHEY 发表于 2010-7-1 14:39:11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享受三次,并应由工伤基金支付。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如下待遇: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享受一次。
理由:A、《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B、《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除非陈某认为三次工伤均为十级,但累积应超过十级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新作出的结论支付相应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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