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西 发表于 2010-7-6 11:02:32

根据规定“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完全可以签订合同,有证照或总公司授权。
 根据“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可视具体情况向总公司解释理由。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7-6 12: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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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是部门内部沟通问题!属于人际关系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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