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月蓝桥 发表于 2010-7-6 10:23:12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和社保

公司一员工,2010年4月1日入职,按“机修大工”岗位招录。本岗位属于提成工资。
合同签订三年,试用期六个月。
试用期第一个月,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试用期第二个月,工资定档,拿固定工资,比首月工资提高1200元。
试用期第三个月试用期考核,部门判定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
员工诉求:
1、试用期工资不符合国家劳动法。
2、试用期未为其购买社保。

请问专家,以上员工诉求是否合理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7-6 10:30:45

有没有劳动合同哦?
员工诉求合理!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同岗位工资的80%,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也应该交纳保险!小心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经济补偿金!

drerry 发表于 2010-7-6 10:50:25

楼主:
   1、试用期工资国家是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公司不得低于试用期满工资的80%。对于销售人员工资,公司可以采用岗位工资和销售提成两部分组成,在试用期时的岗位工资不要低于试用期满后的80%,对于销售提成,公司则确定提成规则,不管是在试用期还是试用期满,提成规则一致。这样就不会出现试用期工资无法满足法律要求了。
    2、试用期员工也是员工,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也是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
按照目前情况,公司可能要不足1月份与2月份间的工资差额,另外补偿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企业违约,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梧桐落尽 发表于 2010-7-6 12:01:32

试用期的工资没有太多了解,我们是按照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按你字面的意思合同是有的,保险是需要不起来的,员工真诉求了,就把保险给不起来,当然要将员工在试用期证明不合格的证明拿出来,好多时候,员工会以公司“试用期不合格”没有明确的标准为理由胜诉,这个工作要做在前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和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