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吟儿 发表于 2010-7-9 15:35:22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各位家人:
     有一朋友于09年7月份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做统计,当时口头协议是六天八小时制,但合同签的却是标准工时五天八小时制,月薪1200元/月,入职后除了做统计工作外,另需兼人事类工作。工资一年来从未调整,2000元/月,现在因为各种原因,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否需提前告知单位?是否可以追讨一年来周六的加班费?如果可以的话,需掌握哪些证据?单位会不会因为她身兼人事工作而怀疑资料的可信度?
请问电子档的各类考勤、工资、员工花名册之类的资料,能作为证据吗? 本帖最后由 可吟儿 于 2010-7-9 15:38 编辑

米修 发表于 2010-7-9 15:54:59

:)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三十天告知单位就行,不过像你朋友这样的情况,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中存在着违法的条款;每个月的考勤表,工资单,还有就是劳动合同都可以作为证据,不过如果是电子档的材料一般不可作为仲裁的材料吧

liujingfeifei 发表于 2010-7-9 15:55:44

1、合同上的工作内容是什么。2、员工在试用期外解除合同提前30天。
3、虽然不太明白你的朋友为什么离职,如果是找到新工作而不是和公司弄掰了的话,不太赞成索要加班费。首先:工作之前已经明确告知。而且应该是本人同意的。其次:虽说兼了好几份工作但是如果不是老板压榨太过分需要天天加班永远没得休什么的就当多了一个学习的渠道没什么不好。最后:非要弄到和公司对薄公堂的地步对你的朋友更不好,做过人事应该明白的。

可吟儿 发表于 2010-7-9 16:14:00

是的,我也是这样想的,谢谢两位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7-9 16:34:38

那多出来的800元是什么?
公司肯定是说加班费啦!
我认为此案不好打!毕竟你合同上是1200的工资
就算一个月周六都上班!
200元一天的加班费也不少了!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7-9 16:39:21

1、加班费可以追讨。
书面合同>口同协议。口头协议本身随时就可以推翻,根本不可作证据,更何况劳动合同中有明确工作时间。
LZ朋友这种情况,劳动仲裁一般都会支持,你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考勤记录(打卡、签到表、有员工签名的月考勤确认单等等)、工资单等等一切能证明你星期六有上班的、其他同事有上班的、你的工资情况的等等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最好是书面的,有盖章。电子版不太好,难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力度也不大。因为先要证明你们工作采用的是电子化办公,有明确依据或证据证明你们的电子文件、文档、邮件等代表公司行为。其次,还有证明你提供的电子文档不是经人修改过的。所以档子版基本无用。
另外还有一点你要注意:公司在仲裁是可能会提出,你加班未经正式途径的申请,视为自动加班,属个人自愿行为而不给加班费。这点你要有所准备。
2、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LZ的情况,LZ公司有违法行为,如果证据充足,LZ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有可能会提出LZ身兼人事工作,明知有违法行为,当时不提出,离职再追讨,是刻意追讨加班费行为。LZ当有所准备。
如需帮助,可打电话020-22082332咨询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7-11 01:53 编辑

乐瑶HR 发表于 2010-7-10 15:34:06

感觉楼主的朋友还是把这事过了吧

可吟儿 发表于 2010-7-12 11:19:23

是的,我已经把大家的看法告诉我朋友,估计是不会索要加班费了。
谢谢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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