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报告后的离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论坛中我们也曾经讨论过,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后,不管其是否同意,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者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而劳动者又急于到新单位报到,接下来,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一般来说,通过沟通都能走人啦,如果不让走的话,那30天的时间一到就可以走人了。保留好公司签收辞职信的证据。 直接发邮件告诉公司30天后走人请公司派人交接!如果公司不理!30天后走人! 1、公司耍赖说没有收到辞职信;
2、员工如果不相信公司,可以快递寄出辞职信;
3、30天一到,如果公司未安排交接人,那他是可以走的。除非有3种情况,1是禁业限制或保密的技术管理人员,要按禁业协议和保密协议执行,如果约定是60-90天,那他走是违反合同的;2是书面出一个通告,要求其在哪方面做总结和移交,总结报告未达到要求,要求再总结(拖时间,我曾经经历过,不过是一个比较失败的案例,是和一个总经理打劳资官司,老板有点不想给那么高的工资,反正总结报告达不到老板的意思)3、人力资源平时就要做好人,即便他人离职了,也要保留联系,最好哪天再过来交接一下。 只要有书面签收单就可以了。通过邮件的方式也可以,但是这势必会走向劳资纠纷。最好协商解决,一般都不会强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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