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书面辞职超过30日的职工担不担责任
冯某系山东某文化公司职工,1999年双方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去年3月,某印刷公司欲高薪聘请他。双方谈妥后,冯某遂于3月15日向文化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文化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要求他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冯某去意已定,于4月20日将文化公司诉至当地仲裁委,要求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于5月1日起到印刷公司工作。庭审中,文化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冯某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印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在此案例中印刷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冯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文化公司的作法是否妥当? 印刷公司不需要担任何责任,如果冯某签定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到2009年已过八年,属于无固定期限公司,在未满一个月的时候离开公司,他是有过错的。文化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这个案例只有一个点,就是辞职申请和辞职通知的区别。 印刷公司如保留了有关当事人提前30日通知原单位的证据,应当不承担责任。 离职申请是要批准才能离职的,按照本案例,冯某提交的是离职申请,因此,需要公司同意后才能离职,如果是离职通知,则30天后就可以离职。因此,按照lz描述,印刷公司可能要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文化公司有经济损失的话),因为招用了没有与文化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其实在本案例还一个问题楼主没有注意到,文化公司与冯某的劳动合同是1999年签的,为期是8年,因此,合同应该在2007年到期,而双方有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哪么冯某与文化公司属于无固定合同,如果还没有满一年,哪么冯某可以随时提出离职,并且文化公司还要支付补偿金。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冯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的意思很明确,要求他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因此,双方并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2.冯某可以在4月15日之后再次提交辞职报告(而非辞职申请),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交接事宜;这样,如果公司再次没有批准,冯某亦可在5月15日不再来上班,并要求公司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冯某亦应当把个人的工作材料、社备等交给公司。
3.印刷公司雇佣未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再公司制度中细化离职的一些细项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