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琳 发表于 2010-7-20 18:53:28

是否末位淘汰,比例怎样设定,这个完全要看企业文化,和操作方案,一旦实施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积极的效果,要把握好度。

狗尾巴花儿 发表于 2010-7-20 22:30:50

末位被淘汰的不一定不努力,只是竞争太厉害,这种方式太不人性

快乐交友 发表于 2010-7-21 11:38:51

学习了,但担心10%这样的末位淘汰制是否会增加员工不稳定性及持续招聘新人培训的成本{:3_48:}。

zxxhr 发表于 2010-7-23 13:54:10

受启发了 呵呵

忧郁的轩轩 发表于 2010-7-24 14:11:58

回复 2# kenny1977 的帖子


    我同意以上做法,凡事都要讲究适用原则

东篱先生 发表于 2010-7-24 14:45:17

理论与实践结合是最重要的,形式主义害死人。

采荷晚归 发表于 2010-8-17 10:29:43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请问实施末位淘汰制的同仁,如何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本帖最后由 采荷晚归 于 2010-8-17 10:31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采荷晚归 于 2010-8-17 10: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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