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工资这样扣合理吗?
公司的薪资核算方法不公开,经了解得知请假时的工资是这样扣除的,如果正常工作日请假的,不是扣基本工资而是按两倍的加班费标准扣除相应工时工资,这样也可以吗?比如800底的基本工资,正常工作日请假4个小时的,是扣除4*两倍加班费这样计算的。 正确的计算方法为800/21.75/2 楼上的算法是对的,但我们公司是工资/月工作小时数计算出小时工资然后*请假小时数 你们公司的这样计算扣除假期的工资是计算错误的,如果某月的工作日为22天,哪么员工请11天假时,本月工资就扣完了。如果请假15天或者更长,是不是员工不仅拿不到工资,还要贴钱给公司呢。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条例规定,员工没有上班的可以不用支付工资,即只能扣除没有上班时间的工资,哪么怎么扣呢。以下两种方法本人认为都是可取的:
1、月工资标准÷21.75÷8×请假小时数(平均工作日计算方法)
2、月工资标准÷本月工作日天数÷8×请假小时数(本月工作日计算方法)
本人更加趋向于第二种算法,更加公平合理。 我之前的公司都是按二楼的算法算的,可是现在这个公司是这样计算,我觉得这样不合理,我是想问有没有什么条例约束这些算法的?可以说明这样算是不合法的? 恩,上面说的有道理!比较容易让员工信服!{:2_31:} 我赞同楼上的 劳动法规的原则是员工付出了劳动就应取得报酬,就连自动离职的员工,只要他后来能回来办理完离职手续就要支付工资.你这样会扣掉他正常劳动应得的一部分,薪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只有当员工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时才能扣员工工资, {:4_99:}我们单休 没有21.75一说 上面说的计算方法没问题,关于21.75是2008年出台的制度里有,具体如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以上内容大家可以去网站查下通知全文,考HR资格证的,在第二本教材<法律知识>里有收录,最新版教材收录了2008年的,老版教材收录的法规是2000年关于工资折算的通知(现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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